每年都需要做汇算清缴纳,这时会经常遇到的纳税调整扣除项目有哪些呢?比如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
企业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享受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税前扣除比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一起来看看!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同时有限额的要求,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中的孰小值。
例1:某从事服装生产的居民企业在2021年销售服装营业收入300万元,管理费用中包含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计算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0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00000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300×5‰=1.5(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的60%=20×60%=12(万元)>1.5 万元;
即,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5=10.5(万元)。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法准予扣除的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30%);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例2:某医药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 取得商品销售收入 500 万元,转让固定资产的净收益 30 万元,销售费用中包含广告费 80 万元,业务宣传费 40万元,计算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800000
——业务宣传费 400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200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00×30%=15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40=120 (万元)<150 万元,即,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使用上述政策。
例3:某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实现利润总额 670 万元,其营业外支出中包含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捐款 55 万元、向目标脱贫地区捐款10 万元,因违反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5 万元。
该企业营业外支出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通过公益性组织捐款、罚款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 650000
—— 罚款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0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70×12%=80.4(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余公益性捐赠支出 55 万元<80.4 万元,准予全部在税前扣除的。
违反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
四、借款利息支出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
1;
2.其他企业,为2:
1。
(三)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4:某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银行借款金额 1000 万元,期限 1 年,用于生产经营;向境内关联企业借款金额 1000 万元,期限 1 年,用于生产经营,其财务费用中包含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 60 万元;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 60 万元,已知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为 400 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 6%,此项交易活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该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
该企业利息费用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支付借款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支付给银行的 60 万元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与关联方的债资比:
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
即,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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