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不能随意改变,但应根据真实的环境变化对预计的年限进行复核调整,且这种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可见,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息息相关。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等同于其使用寿命;实务中,既有固定资产在提足折旧后仍健在的,也有固定资产还未提足折旧就提前报废了的。
所以,使用寿命只能估计,相应地,折旧年限也就是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都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产生较大影响。
为了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才会要求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作出相应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发生变更怎么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改变属于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因此,无需对折旧年限变更之前的折旧金额进行追溯调整。
我们将本文案例带入数据后改编如下:
某企业有2台机械设备,2020年年末,因资产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发生了变化,将其中一台设备A的折旧年限由10年变更为15年,另一台设备B的折旧年限由10年变更为6年。
2个设备的详细情况如下:
(假设不考虑残值,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在账务上应该做以下处理:
该企业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所计算的年折旧额为:
A设备:(1200-600)/(15-5) = 60 万元
B设备:(1000-200)/(6-2) = 200 万元
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做以下处理:
B设备在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年折旧额 = 1000/10 = 100万元
折旧年限变更后,B设备在会计上的年折旧额 = 200万元
当年所产生的税会差异金额 = 200-100 = 100万元
该差异对当年所得税的影响为:
100*25% = 25 万元
调整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2021年至2024年均按上述分录进行调整,2024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借方100万元;
从2025年开始,会计上已无需计提折旧,而税法上需一直计提折旧至2028年,每年的调整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2028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0,试算平衡,税会差异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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