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合称奇虎公司等)针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等)的QQ软件专门开发了“360扣扣保镖”软件,在相关网站上宣传扣扣保镖软件全面保护QQ软件用户安全,并提供下载。
在安装了扣扣保镖软件后,该软件会自动对QQ软件进行体检,以红色字体警示用户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以绿色字体提供一键修复帮助,同时将“没有安装360安全卫士,电脑处于危险之中;升级QQ安全中心;阻止QQ扫描我的文件”列为危险项目;查杀QQ木马时,显示“如果您不安装360安全卫士,将无法使用木马查杀功能”,并以绿色功能键提供360安全卫士的安装及下载服务;经过一键修复,扣扣保镖将QQ软件的安全沟通界面替换成扣扣保镖界面。
腾讯公司等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针对腾讯公司等的经营,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遂判决奇虎公司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奇虎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商业模式,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腾讯公司等使用的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本案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腾讯公司等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干扰了其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根本目的在于依附QQ软件强大用户群,通过对QQ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从而增加奇虎公司等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本案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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