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件就文字作品来讲可以是手写形式、打字形式、刻印形式、口授记录形式等等;就艺术作品来讲,可以是绘画的原件、书法的手稿、雕塑作品的设计图等等。

原件是有形之物。

原件可被依法占有、买卖,甚至抵押。

对原件所形成的综合支配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就是对原件的所有权。

这里所有权的标的是原件本身,而不是原件中记载的内容。

正因为独立的作品依附于原件之上,原件才有了收藏、交换、使用、欣赏价值,才可以构成财产。

就这个意义说,作品与原件既相离又统一。

美术等作品,当其原件以出售、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作者以外的人后,该持有人对作品原件享有所有权,表现为所有人有权对作品原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些权利随着作品原件转移而转移,随着作品原件的消失而消失。

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随着作品原件转移,而仍然属于作者.只有作者可以行使署名、发表、修改等著作人身权和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全部著作财产权。

所以《著作权法》第18条强调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转移的规定,划清了有形物和无形产权的关系。

但是,两种权利在事实上有着难以分割的联系.美术等作品的原件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往往涉及一部分著作权。

例如,以使用作品或以获得收益为目的将作品原件公开展示。

展览权属于著作权,本应由作者享有。

但当作品原件转移后,作者行使展览权必然受到原件所有人的制约。

同时,如果法律不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则对作品的传播不利。

因此,为了协调作品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保证权利正常行使,《著作权法》第18条将美术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

当然,著作权人仍然享有对复制品的展览权,从而较合理地处理了作品原件之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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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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