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二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决定,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著作权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即“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其分别为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根据该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摘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20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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