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终止。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清算完毕,法人注销,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法人以设立登记开始,以注销登记结束。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法人以设立登记开始,以注销登记结束。

在龙某与刘某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刘某经营一家家具公司,该公司已于2024年12月被刘某申请注销。

刘某某2024年4月仍以公司名义与龙某某进行交易,提供定制家具及安装服务,合同执行,到后来的时间履行时,龙某某多次失败,龙某某与公司未能履行,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某依照消失的第55条对欠下的工资负有责任。

在龙某与刘某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刘某经营一家家具公司,该公司已于2024年12月被刘某申请注销。

刘某某2024年4月仍以公司名义与龙某某进行交易,提供定制家具及安装服务,合同执行,到后来的时间履行时,龙某某多次失败,龙某某与公司未能履行,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某依照消失的第55条对欠下的工资负有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已被撤销,缺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商业交易的主体。

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刘某有义务返还现有的不当得利,并应全额返还价款和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已被撤销,缺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商业交易的主体。

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刘某有义务返还现有的不当得利,并应全额返还价款和利息。

而同样是在连江公司与某某支付的销售合同纠错在本案中,在宏图公司撤销的情况下,傅xx仍以宏图公司的名义与连江公司进行交易。

在违约案件中,连江公司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这也是在连江公司与连江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在红土公司注销的案件中,连江公司仍然以红土公司的名义与连江公司进行交易。

在违约案件中,连江公司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撤销公司后,付xx未妥善处理公司公章,使连江公司确信红图公司的存在而继续进行交易,实际交易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判决支付xx支付货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撤销公司后,付xx未妥善处理公司公章,使连江公司确信红图公司的存在而继续进行交易,实际交易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判决支付xx支付货款及利息。

从这两项判断中,我们突出了一个问题,公司注销后,还能从事交易吗?

从这两项判断中,我们突出了一个问题,公司注销后,还能从事交易吗?

答案当然不是,原因是公司缺乏产能和正确的产能。

答案当然不是,原因是公司缺乏产能和正确的产能。

但如果公司注销后继续以公司的名义经营该怎么办?在龙xx案中,法院认为该合同不成立,仅存在不当得利问题,而在连江公司案中,法院进一步间接认定该合同有效,责令鸿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果公司注销后继续以公司的名义经营该怎么办?在龙xx案中,法院认为该合同不成立,仅存在不当得利问题,而在连江公司案中,法院进一步间接认定该合同有效,责令鸿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没有对错之分,只是对法律的不同理解。

形式重于实质,或者实质重于形式。

我们应该保护信托利益还是注册原则这个问题。

这里没有对错之分,只是对法律的不同理解。

形式重于实质,或者实质重于形式。

问题在于是保护信托利益还是注册。

笔者刚开始想到代理,即公司注销后,公司股东借用公司名称,但公司没有明确授权,能否类比适用狭义的未经授权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171条)?即股东/投资者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公司不追认,不能追认,由代理股东、投资者承担责任。

但后来我仔细想了想,如果认定为代理,一定不能避免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公司已经被取消了,难道不是法律上的“人”,别人还能代理吗?一是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容易使合同对方误认为公司还存在,难道不构成表见代理吗(民法典第172条)?所以这是行不通的。

笔者刚开始想到代理,即公司注销后,公司股东借用公司名称,但公司没有明确授权,能否类比适用狭义的未经授权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171条)?即股东/投资者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公司不追认,不能追认,由代理股东、投资者承担责任。

但后来我仔细想了想,如果认定为代理,一定不能避免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公司已经被取消了,难道不是法律上的“人”,别人还能代理吗?一是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容易使合同对方误认为公司还存在,难道不构成表见代理吗(民法典第172条)?所以这是行不通的。

条条大路通罗马,这一类比能否适用于《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法人对创始人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创始人承担。

法人撤销后,仍然以法人的名义进行商业交易,其后果与法人不成立的后果类似。

但机制是不同的。

一个是成立于撤销后,一个是成立前为法人利益从事交易(归属规范),一个是撤销后,为股东个人利益从事交易,一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个徘徊在违法的边缘。

条条大路通罗马,这一类比能否适用于《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法人对创始人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创始人承担。

法人撤销后,仍然以法人的名义进行商业交易,其后果与法人不成立的后果类似。

但机制是不同的。

一个是成立在一个被撤销,一个是成立前为法人利益从事交易(归属规范),一个是撤销后为股东个人利益从事交易,一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个是在违法的边缘反复徘徊。

在可以看来,吉祥体在山中,笔者找到了一条可以引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说明下列情形,为当事人代理:(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该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此处的终止受扩展解释的影响,包括取消。

同样,以行为人为当事人后,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禁止和限制交易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但本文仅讨论如何列出当事人,仍然没有对当事人代表公司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回答)。

在可以看来,吉祥体在山中,笔者找到了一条可以引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说明下列情形,为当事人代理:(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该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此处的终止受扩展解释的影响,包括取消。

同样,以行为人为当事人后,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禁止和限制交易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但本文仅讨论如何列出当事人,仍然没有对当事人代表公司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