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种合同就叫著作权质押合同。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意。该合意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作者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该作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作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出质人,根据约定获得作者财产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叫质权人。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有: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期限。此外,还可以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著作权质押的存在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为其体现。《担保法》第79条也明确要求进行出质登记。既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具有法定性,那么著作权质押合同由谁去登记呢?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作品权利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七)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八)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九)南京版权登记证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是:
(一)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得以生效。
(二)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产生公示力。通过登记,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使公众得以进行查阅。使公众清晰地知道著作权的存续状态、质押情况,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登记图片版权是怎样的?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式各样的精美图片充斥着人们的眼球,因此,在发表作品时往往会引用这些图片。但有些图片是有版权的,不能随意使用。那么图片版权该如何登记呢?
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南京版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图片版权登记人条件: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大家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时候,如果是通过代理的方式代理的话,就能够了解到各种专业知识,这样在以后再申请的时候,就变得容易的多了,今天软件登记测试机构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在填写权利范围栏的时候,要填写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部分的还是全部的,如果是取得了部分权利的话,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可以选择性的填写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的传播权以及发行权等。
2、对于原始取得权利的一栏,指的是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这个的填写内容要和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事项是一致的,如果填写了这个栏目的话,就不需要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了,这个也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要特别提醒大家的地方。
3、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用途和技术特点一栏,要对软件所用于的行业以及主要的功能,做个简要的说明,并注明使用的编程语言和它的版本号以及源程序的量。
4、在代理者一栏中,如果是个人代理的话,需要提交和软件申请者签订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如果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话,就需要填写名称,而且要写单位的全称,在身份证号码一栏,要填写企业的法人登记号或者是事业法人的代码证书号,在电话一栏中,要填写联系人的名字,同时也要提交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了解上面的这些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在填写各类事项的时候,做好正确无误,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另外,有需要软件评测报告的朋友,可以咨询网站的专业人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是什么?
对于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亦给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①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对软件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
②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③在保护期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指定的单位使用,并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
④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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