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河南本土成长起来的花花牛乳业,在纷繁的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成为D20(中国奶业20强)企业之一,“花花牛”品牌的产品在市场及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美誉度,现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乳业品牌。
随着花花牛公司的不断壮大,市面上随之出现了大量外观与花花牛公司产品极其相似的饮品,该类产品的生产商不仅以“花花牛”为企业字号,还公开在瓶贴上打印“花花牛”字样,有意造成消费者混淆。
现象:遭侵权,打“李鬼”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标识。
花花牛公司全称是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名下拥有多个类别的“花花牛”商标,最早的“花花牛商标”注册时间是1998年6月份。“花花牛”商标和“花花牛”字号经过花花牛公司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获得诸多荣誉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因此,“花花牛”属于花花牛公司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别称、简称,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等类似企业,将“花花牛”商标用于自己的企业名称中,并生产、销售外观和花花牛公司产品极其相似的饮品,且在该饮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花花牛公司法务专员表示,注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花花牛”三个字不仅是花花牛公司商标图案中的重要组成元素,同时也是公众对对花花牛公司的简称。
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等类似企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花花牛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花花牛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对侵权提起诉讼
2020年8月,花花牛公司向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注册成立时,不仅未对“花花牛”文字予以审慎避让,反而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在涉案产品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深圳公司”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花花牛公司高知名度、高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产生了市场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花花牛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更名并赔偿损失20万元,判令相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其次,为清理市场侵权产品、维护花花牛品牌名誉、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花花牛公司对河南省内及周边省份多地市场的20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运营商,百余家超市、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提起诉讼。
截止2021年5月份,经法院向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释明,其中20余个案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认识到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撤回销毁市场上的侵权产品,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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