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就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极有可能产生商标侵权或者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商标法中规定,商标许可授权的话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普通许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的话商标持有人可同样可授权给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当然区别是不同地域范围的授权。
第二、独占许可,从字面上“独占”两个字,我们就可以理解,这种方式是独有的商标授权使用,也就是独家的,不能像普通许可一样授权给第三者,包括商标持有人也不得在该地域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第三、排他许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不得将该商标再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但许可人自己还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
那么商标许可什么时候生效呢?生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商标许可要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生效条件,具体如下:
1、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签名、盖章。
2、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金额全额费用必须交付给甲方。
3、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4、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
只要商标许可满足了以上条件,那么商标许可的生效时间就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为准。但是需要声明的是即使得到了商标使用许可,也仅仅是获得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如果想要真正获得一个商标最好的方式是注册一个。
近日,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中农康必硒”(申请类别:
29类-指定使用在蛋、牛奶制品、水果蜜饯等商品上)被商标局和原商评委驳回,理由是商标具有欺骗性。那么我们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呢,下面小编带您了看看吧。1、含有欺骗性是指相关公众因标志而产生的判断与产品实际不符。企业为了更好的推广和宣传产品,常常将一些美好愿景寄托在商标上,这样反而容易引起误解。
所以在起名时,既要考虑到产品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考虑标志是否含有歧义,或者夸大产品优点、误导产地等;
2、相关公众是欺骗性的判断主体,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主观意愿上并无欺骗,只要标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就容易构成“带有欺骗性”的判定。
企业在选用商标时,也需从相关公众的视角出发,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对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企业要谨慎选用。
3、需要结合标志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判断,即使是同一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带有欺骗性的结论也不一样。例如上文中的“中农康必硒”商标,放在第29类商品上带有欺骗性,但如果放在其他与健康、食品等无关的商品类别上,结论也许会有不同。
企业起名时,要将商标放在具体的情境下分析,可能在不同类别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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