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丁丁颐和公司)诉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中科社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科社公司侵犯了丁丁颐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中科社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丁丁颐和公司诉称,其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丁某于2016年4月申请第19627343号“护考急救包”、第19627341号“护师急救包”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并于2018年4月注册公告,均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杂志(期刊)、报纸、期刊、新闻刊物、海报、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
丁丁颐和公司发现,中科社公司出版的《2019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考急救包》《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下称被控侵权图书)上及其宣传过程中突出使用“护考急救包”“护师急救包”字样,认为其侵犯了丁丁颐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中科社公司辩称,涉案商标是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被控侵权图书中涉及的“护考急救包”“护师急救包”是出版物的名称,该名称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就获得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且上述字样并非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图书上标注了中科社公司的名称,出版物的来源区分在于其作者或出版单位而非出版物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丁颐和公司经核准注册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中科社公司在被控侵权图书封面以较大字体、在显著位置加粗使用“护考急救包”“护师急救包”,属于商标性使用。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含了书籍、印刷出版物等,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的“护考急救包”“护师急救包”在文字构成和读音上与涉案商标完全一致,二者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且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故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图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名称的保护有多种路径。
以已注册商标的图书名称为例,如果权利人在第16类上注册了商标,他人在图书、出版物等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构成商标性使用时,则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就属于这种情形,图书的名称已经注册了商标,在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下,被控侵权图书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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