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的使用一般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对涉案商标的使用,从而达到通过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那么商标如果仅在出口商品上使用,算不算商标使用呢?
出口企业,在国内生产产品,产品制作完成后,出口国外,并未在国内市场现身,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商标法律意义上的使用呢?近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看到了这么一个案例,里面也有知名律师的评价,在这里和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享,第5372201号“HANA”商标争议案件中,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德国两家企业名称中分别包含“HANA”与“HAMA”的公司为此展开激烈辩论。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就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中国生产并出口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至其他国家的行为属于对注册商标的积极使用行为,注册商标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使用行为。
总之,随着生产制造产业化链条的不断细化,贴牌加工模式不断盛行,贴牌出口的流通环节是否能够判定商标的标志性使用,在于商标持有人是否把商标与商品或者服务一起投入到了中国市场,或者在中国市场中有交易环节。
该案中,得利公司的商业行为与中国生产商接受境外委托生产出口委托方品牌商品的定牌模式相比有一定区别。
首先,得利公司出口的商品中使用的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其次,得利公司在中国已经对货物进行了交接,并附带诉争商标的涉案商品;最后,商标在中国市场中有了交易凭证;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