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意向抗辩申请书”后官方将通知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需在3个月内以宣誓书形式提交证据材料,以支撑导致商标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在指定商品/服务上使用的特殊原因的陈述理由,此阶段可申请延期,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意向抗辩申请书后,需在三个月内提交证据材料抗辩,比如通过提交新证据质疑材料意向抗辩申请书的真实性等,此阶段可申请延期;
商标权利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意向抗辩申请书后,可在两个月内提交材料答辩或放弃提交,上述阶段中双方均可申请暂停撤销程序,进入协商阶段。暂停撤销程序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双方选择是否提交最终书面陈述,所有材料提交完毕后官方将通知双方进行听证。
在听证阶段,双方可要求审查员直接通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或者双方进行最终的口头陈述,再由审查员根据提交的材料及陈述内容做出裁定,审查员根据双方的材料及听证内容做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企服快车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想要基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理由对注册商标提不使用撤销,必须等商标申请满5年,而基于商标权利人无意向使用商标的理由提不使用撤销,则很难提供证明对方无意向使用的材料。
并且商标权利人只需任意提交一个时间段的商标使用证据便可成功避免被撤销,在实践中,由于商标权利人无意向使用商标的理由撤销证明难度较大,克服撤销较易,因此基于商标权利人无意向使用商标的理由提出的不使用撤销较少。
但是,由于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若商标权利人未对不使用撤销申请进行应对,那么该商标将直接无效,申请人也可利用这一条款,在条件不满足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理由的情况下,通过商标权利人无意向使用商标的理由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及时维护自身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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