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商标被恶意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人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还据此针对在先权利人的产品提起侵权诉讼。
甲公司是一家销售汽车配件的公司,在自家网店销售业内知名品牌A公司的产品。
一天,甲公司突然收到了法院寄送的材料,乙公司提起诉讼,认为甲公司销售的产品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甲公司很纳闷,自己明明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销售的都是A公司生产销售的正品,怎么就侵害商标权了呢?但是仔细看看,自己销售产品的标识确实与乙公司的很相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经审理发现,甲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确来源于A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是一家全球性公司,在行业内颇具知名度。
A公司在中国及国外注册有猫头鹰图形商标;
A公司的供应商B公司在国外注册有狐狸头像商标;
后因产品空间限制,前述商标衍生出简化标识;
简化标识被大量使用在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上。经过多年的生产、销售以及宣传,A公司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已辐射至其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简化标识。
而另企服快车面,乙公司自2012年起先后经核准注册取得近似商标。
乙公司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其中大量与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且多件商标已在异议审查中被驳回或被宣告无效。
据此,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简化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
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与A公司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标识在视觉上高度近似,其模仿、攀附A公司商标的意图明显。
乙公司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公司针对带有本案涉及标识的产品,在全国各地提起了大量诉讼,本案判决后,乙公司已撤回大部分诉讼。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告乙公司注册的涉案部分商标无效,涉案其余商标也在无效宣告审查中。
“恶意抢注”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第三方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其往往出于恶意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商标一旦被抢注,其他企业可以使用这些商标销售自己的产品,可能会严重损害创始企业的信誉和利益。
因此,我们务必在第一时间申请商标注册,做好商标布局工作,避免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发生。而一旦遇到商标被抢注,我们可以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对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撤销该商标的申请等。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却不知如何应对,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为您制定相应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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