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商标撤三答辩,其实就是当我们商标的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局发出一份通知文件后,参考通知背面的文件须知,我们应该向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一份,我们在三年内一直使用该商标的一份证明材料,或者说我们能够证明存在使用的正当理由,这个时候我们还需要交回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然后交由国家商标局进行决定,我们是否能够继续使用该商标,如果我们在答辩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评审的信服,那么该商标我们是不能够继续使用的。
商标撤三答辩注意事项:
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
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
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第五、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一般而言,商标使用证据常包括:企业在所要求连续三年内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漂、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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