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正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知识产权审理专业化水平、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力度等方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盗版成风的问题也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
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将大大减少。
【案情介绍】
A出版社是国内知名的儿童读物出版单位,曾获得过很多荣誉,是全国首批表彰的优秀出版社之一。
A出版社出版了《文学大师林格伦作品集》丛书之《长袜子皮皮》、《淘气包埃米尔》、《小飞人三部曲》等书籍,以及《植物大战僵尸》系列丛书,自出版发行以来,深受广大读者朋友的喜爱,连年畅销。
但与此同时,图书盗版现象也是非常猖獗,A出版社决定进行维权。
经过调查,A出版社发现张某经营的小当家文具店内有大量盗版A出版社的儿童图书在售卖,于是A出版社委托B公司进行调查取证,B公司向某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0月20日,公证处工作人员及B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来到张某经营的“小当家书店”店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刘某某对该书店外观及店内部分图书现状进行拍照,并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长袜子皮皮》一本、《植物大战僵尸2恐龙漫画勇士大冒险》一本、《植物大战僵尸2武器秘密之你问我答科学漫画民航安全卷》一本,通过微信付款方式支付33元。
对上述物品拍照后,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进行封装,交由刘某某保管。
2020年12月22日,该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获得证据后,A出版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被告小当家文具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小当家文具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被告小当家文具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小当家文具店辩称,我店所进图书均是正版图书,经回忆原告所称2020年10月20日到我店购书时只有一人进店,另一人在店外等候,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更换图书进而恶意维权。
取证后近一年才起诉是否存在故意索赔获利的恶意打假。
如果真为了维权,应从源头查起,包括印刷、出版、批发,不要针对我们这些不具专业辩别知识的小商贩,我们进货是正规渠道,进货批发商都具合法销售资质。
原告索赔数额过高,有恶意诈骗嫌疑。
【法院审理】
庭审中对《植物大战僵尸2恐龙漫画》正版图书与上述封存图书中相应图书进行拆封比对,正版图书有防伪标签,被控封存图书无该防伪标签。
《长袜子皮皮》正版图书与上述封存图书拆封比对,正版图书封底折页上印有凸感皇冠形状的暗纹,封存图书无暗纹。
另查明,被告注册成立于2011年10月9日,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为:学习用品、文具、玩具、图书零售。
法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图书《植物大战僵尸2恐龙漫画勇士大冒险》、《长袜子皮皮》的出版发行权,并合法出版图书,其复制、发行等著作权利及相应的维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关于原告恶意打假、涉嫌敲诈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控侵权封存图书《植物大战僵尸2恐龙漫画勇士大冒险》、《长袜子皮皮》是被告销售,由《公证书》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虽否认销售被控图书的事实并对上述公证书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能够推翻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也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的规定向作出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以撤销该公证书,被告的异议主张不能成立。
被控封存图书与正版图书比对,差异明显,应为侵权书籍。
被告答辩意见中虽然声称自己从有销售资质的批发商处正规渠道进货、要求从源头查起,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信息及证据以供溯源。
综上,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图书的复制件,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发布、2010年4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侵害该图书作品发行权的行为,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原告的相应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图书的类型、作品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侵权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2010年2月26日发布、201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当家文具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出版社《植物大战僵尸2恐龙漫画勇士大冒险》、《长袜子皮皮》图书发行权的行为;
二、被告小当家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A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相对较晚,针对图书、音像制品、网络文学作品、软件著作权等的盗版活动也较为严重。
近年来,我国正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知识产权审理专业化水平、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力度等方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盗版成风的问题也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
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将大大减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文案:曹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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