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人乳交易成为过当时的社会热点话题被推上热搜,最近几天人乳交易又出现在了公众面前,目前,我国人奶交易目前仍处在监管之外,没有相关部门出面要求绝对禁止这种行为,必然会出现有些人借此机会进行卖淫嫖娼,从而达到快速挣钱的目的。
据一些新闻报道,其中有些进行现场人乳交易的宝妈称客户多为成年男性,喝人乳是为了“补身体”。她一般会挤出来给成年客户现场喝,或者客户花费1500元就可以享受躺在她怀里,趴在乳房上像婴儿一样吸的服务。
是卖淫还是母乳非法交易?
“奶妈”在国内法律范畴是个尴尬的工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违法或不违法。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中有明文规定,“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
“奶妈”不能理解成传统意义上的“生产经营”,如果社会组织或个人将乳汁经营产业化、规模化,并从中渔利,是违法的。
该批复虽然不具有法规、规章级的法律效力,但是是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但这条规定法律效力比较低,只有规范作用,因此执行力很弱。
而奶妈中介在提供成人哺乳的服务过程中,为色情交易提供了可能,这会涉及到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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