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撤销的有关内容了。现如今能让年轻人最头疼的事情之一,无非是脱发了。而在洗发水领域,康王更是凭借一句去头屑用康王的广告词响彻神州,俗话说,树大招风,围绕着“康王”商标而引发的一场历时5年之久的错综复杂的商标权纠纷,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1、“康王”商标纠纷
“康王”商标的“战争”起源还要追溯到很久之前。1995年,“康王”商标最先由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取得注册,并于2001年4月授权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使用。
2003年5月,康丽雅公司又与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康王”商标的转让协议。自此,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康王”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
但是,早在“康王”商标权易主之前,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就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康王”商标的申请。
2006年8月,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维持“康王”商标注册的决定。
2007年9月18日,围绕着“康王”商标而引发的一场历时5年之久的错综复杂的商标权纠纷,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
曾于2003年合法受让“康王”商标的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被法院认定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在3年内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康王”商标注册的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撤销复审的决定。十几年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康王”商标注册的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康王”商标重新做出撤销复审的决定。
2、使用喝法权益保护商标
从商标纠纷来看,这是一个精彩的案例,双方公司基本采用了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用尽了司法和行政的所有程序。
撤销注册商标,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非常大,因此对于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商标法》给司法提供了比较好的依据:“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规定很清楚,有了问题,可以责令改正,也可以撤销。其实第一位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
撤销,也是敦促使用的威慑条款。商标局应维护这个秩序,维护正当使用,并且给予一定的法律上的正当帮助。所以这个案子本身引出来的问题,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撤销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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