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原告元气森林诉称其在饮料等商品类别上持有多个“燃”文字商标(以下并称涉案四商标)。二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使用“燃”字样的饮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发挥显著识别作用的为“燃”文字,该标识与涉案四商标在字形、读音上均十分近似,为近似商标。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元气森林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近年来,山寨食品乱象屡禁不止,越来越多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打击商标侵权,例如,“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太二酸菜鱼状告“太七”酸菜鱼等。
【记者】赵兵辉
【作者】 赵兵辉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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