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泰国农业和行业人士消息人士透露,已收到来自驻广州总领事馆农业处的报告,称中国海关总署已下令中国各海关口岸拒绝进口泰国榴莲,除非附上相关实验室检测报告。
1月11日,从南宁机场进入的泰国榴莲已被拒绝放行通关,这是新规以来首例因不具备“碱性嫩黄”监测报告而被拒绝放行的泰国进口榴莲。
泰国农业技术部部长发布公告,就出口至中国的新鲜榴莲污染物管控措施作出规定,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如需使用化学物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使用的化学物质种类和剂量符合要求;若在分拣包装厂发现使用/存有禁用化学物质,将被立即暂停出口资格,严重情况下可能吊销植物产品生产设施的注册证明;如工作人员怀疑榴莲使用了禁用化学物质,有权要求分拣包装厂将榴莲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检测结果将作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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