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五谷丰登”商标使用问题,几乎每年都要“法庭见”的两大家电“巨头”格力和美的公司,去年又“掐”了一架。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在其家电下乡空调产品的系列名称中使用了格力公司注册在先的“五谷丰登”商标,属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而美的则认为其是正当使用,不应担责。
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是否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侵害了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格力虽注册了涉案商标但没有实际使用,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最终,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定美的公司侵权,判令其不得在生产和销售的空调器产品上使用“五谷丰登”商标,但无须赔偿和公开道歉。日前,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邓燕辉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讲述该案判罚的依据及相关启示。
一审结果:美的等被判侵权须赔380万元
2010年2月8日,格力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五谷丰登”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空气调节装置等在内的第11类商品,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
格力认为美的在其生产、销售的空调器上以及在其官网中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五谷丰登”相同的商标,泰锋公司销售带有“五谷丰登”标识的空调器,均侵犯了格力“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格力于2013年11月8日向珠海市中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美的赔偿损失500万元。
美的则辩称,美的公司在先、正当使用“五谷丰登”字样,并没有搭便车故意,更没有模仿、侵占他人市场的故意。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美的Midea”注册商标,“五谷丰登”只是作系列名,用于区分美的公司家电下乡产品系列,故属正当使用,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美的还认为,对于仅仅获得注册,而在商业中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法律不应给予其所有人禁止在先使用人、善意使用人继续使用类似商标的权利。”邓燕辉说。
珠海中院一审判决,美的公司及泰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美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案例启示:既要防止侵权也要避免资源浪费
邓燕辉介绍,该案在二审中主要有三大焦点,“一、是美的使用‘五谷丰登’是否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二、是其是否侵害了格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是原审判罚380万元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认为,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及宣传折页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同时,其未经格力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被诉产品主机面板正面左上方标有红色艺术字体的‘五谷丰登’字样,且非常明显和突出,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很容易将该标识与美的公司特定商品联系起来,故应认定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邓燕辉认为,鉴于美的该种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误以为“五谷丰登”就是美的公司的商标,而导致格力日后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反而会被误认为侵害了美的的商标,因此美的侵害了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
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美的侵害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美的停止侵权、赔偿格力公司合理维权费用,予以维持。但原判决对格力本案注册商标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是否已经实际使用,以及判决美的等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我国法律,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美的侵害了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给格力造成实际损失,故格力赔偿损失的请求不成立。”邓燕辉介绍,我国商标法之所以强调商标要实际使用,除了要激活有限的商标资源外,也是为了防止个别人囤积注册商标并以此作为索赔的工具。
“我认为该案不仅有一定的法学意义,对企业来说也是敲响了警钟。
企服快车面是告诉企业要时刻注意商标的实际使用,避免商标资源浪费;另企服快车面也提醒企业在推出或计划推出某品牌产品时,一定要上国家商标局官网查询,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查询同类或类似产品,有无他人已经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防止日后遇上类似纠纷。”邓燕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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