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注销与商标的撤销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区别与联系呢?下面由华唯商标小编通过法律条文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标法》中对于“注销”与“撤销”的规定。
1、注销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撤销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所以商标的注销是针对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否到期了而实施的,商标撤销则是针对商标的注册是否违法法律而获得的。
它们都是为了商标的注册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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