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主要涉及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判断标准及其实践应用。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理解与适用说明:

一、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制定目的: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适用主体与案件范围

适用主体: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包括履行商标执法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

案件范围:主要适用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三、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1. 商标的使用

定义: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重要性:商标的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

2. 侵权行为的类型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3. 近似商标的判断

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

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

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

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

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

4. 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四、具体表现形式

商品商标: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如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等。

服务商标: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等。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服务协议等。

五、适用与执行

适用情形: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依据本标准进行判断和处理。

执行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商标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六、案例分析

以“虾香稻米”案为例,该案中洪森公司在大米包装上使用“虾香稻米”标识,但结合其产品说明和种植方式,可以认为该标识是用于描述大米的种植方法和口味特征,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因此,洪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该案例体现了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为商标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