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本质是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誉,商标性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并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商标性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即商标性使用是使用人控制下的使用,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构成商标性使用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将商标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

2、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3、该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识。

商标性使用不包括指示性使用、象征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是指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象征性使用是指偶尔少量的使用,其目的仅仅是维持商标的有效性,没有承载商标所有权人的商誉;描述性使用是指对描述性商标“第一含义”的使用。判断商标性使用主要考量以下因素:善意非突出性使用,是说明或描述商品特点还是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被使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网络环境下经常发生将他人商标作为元标签、关键词推广或设链,若编写的推广内容中包含关键词(他人商标),则关键词会展现在搜索后显示出的推广内容中,是关键词的显性使用行为。若仅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而未将其包含在编写的推广内容中,则搜索后显示的推广内容中不会展现他人的商标,是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行为。通常认为关键词的显性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而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行为则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