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修改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保护形成全链条规范,包括完善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等。
这是该办法近20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正当其时。近年来,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纠纷不断,尤其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须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
集体商标使用人与注册人不是同一主体,且一般为多个主体,明确集体商标权利边界有利于维护良好商标使用秩序,保护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利益。
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出,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履行商标管理职责,保证商品质量,包括依照使用管理规则准许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等。这些举措强化集体商标注册人的使用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为商标注册人正确使用和合理维权指明方向,也有助于集体成员,尤其是街边店铺,在他律和自律中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明确集体商标权利边界,还可以保护街边店铺的合规经营行为。去年,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被曝在多地展开商标维权,若商户不交1000元~2400元不等的会费,就可能面临3万元~5万元的赔偿。被两家协会以商标维权之名要挟交会费的多是街边店铺,维权不易,不少都吃了哑巴亏。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这些行为包括,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
同时,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也无权阻止。这些细化的规定,让街边店铺正当使用地名有了明确的依据。
明确集体商标权利边界,也可以对恶意维权形成震慑。根据征求意见稿,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拒不改正的,将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这些条款是对某些试图将集体商标据为私有、恶意维权的注册人的有力震慑。
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不少是街边店铺,每个店铺往往就是一个家庭的“饭碗”。此外,有专业人士估算,每家小店线下至少能辐射周边200人,众多街边店铺可挖掘的消费潜力很大。明确集体商标权利边界,平衡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守护街边店铺烟火气,既是民生所盼,又是经济发展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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