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核心在于“供港”标识的使用。晨光方面介绍其在2014年12月26日就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交29类和32类“供港”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而在2017年初,晨光乳业发现温氏集团及温氏乳业生产销售的酸奶、纯牛奶、鲜牛奶、酸奶饮品等产品在外包装上均使用了“供港鲜牛奶制造”的标识。
对此晨光认为“供港”二字经过晨光公司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经与晨光乳业建立起特定的联系。而温氏将“供港鲜牛奶制造”标识使用在其产品上,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晨光公司的产品。在晨光乳业及其委托律师看来,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温氏此举涉嫌构成侵权。
晨光乳业随后向温氏公司签发律师函,温氏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给出书面回复,认为其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标识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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