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两个外包装很相似,商标字体,并且颜色大小也很类似的花生酥,你会不会认为这属于同一家公司所制作的花生酥呢?近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这两种外观大小颜色类似的花生酥,一个叫“黄老五”,一个叫“黄老三”,这二者谁真谁假,谁是商标侵权方呢?来和企服快车小编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2013年3月,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老五”食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黄老五”商标。
2014年12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今年5月18日,得知内江有人公开销售外包装跟自家产品近似的“黄老三”花生酥,“黄老五”食品委托律师前去打假,一同前往的公证员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正。
在四川省内江市沿江路一批发城的商铺内,黄老五公司员工郝静文购买了50元的“黄老三”糖果,商铺出具票据两张。
对此,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予以确认。
7月28,内江市中区工商部门在查明情况后,向该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商铺老板彭女士立即停止销售“黄老三花生酥”。
再次深挖 “黄老五”索赔21万元
随后,彭女士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两张进货票据。
上面显示,彭女士销售的“黄老三”花生酥是从成都市白家新华丰食品城和成都市海霸王食品区进货,经销商名为“罗一家糖果”,罗女士是其实际经营人。
至此,工商部门和“黄老五”食品找到了涉嫌侵权产品的源头。
6月14日,黄老五食品分别将沂水恒盛食品厂、内江彭女士所经营的副食店、双流罗一家糖果经营部告到法院,索赔21万元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7月20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如何判定?
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庭对两者的外包装进行对比发现,“黄老三”花生酥的外包装主色调与“黄老五”花生酥近似,均为黄色底,只颜色字体颜色有差别,两种字体为蓝色和红色。
卷膜显著位置印有的大写“黄老三”,其字体、颜色也与“黄老五”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者外包装字体、颜色、大小基本一致,虽存在“三”和“五”的区别,但“三”与前半部分的“黄老”并未存在严密的文义联系,并非不可分割的整体,完全可以分离使用,且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黄老三”即为“黄老五,或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企服快车在此呼吁各企业人一定要重视自己的商标问题,商标侵权者无处不在。
因此足以认定“黄老三”与“黄老五”构成近似,进而构成对“黄老五”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并且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同时,法院认为,“黄老五”食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名称、装潢是属于“黄老五”食品的特有名称和装潢,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沂水恒盛食品厂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其生产的“黄老三”花生酥的名称、装潢与“黄老五”花生酥构成了近似,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服快车在此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虽然产品服务与推广渠道十分重要,但商标作为商品的固有标识,是财富创造的“倍增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企业人还应多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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