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若无独特性,则会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产品来源,并且不受法律保护。然而,有些特别缺乏独特性的商标仍被注册成功,那么如何保护这类商标呢?
即使商标原本缺乏独特性,通过使用或增加设计特点来提升其独特性后,获得核准注册,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通常仍会存在固有的一些不足。
对于商标通过增加设计特征而获得整体显著性的情况,其保护范围应仅限于商标的显著特征部分和整体表达,而不包括非显著特征部分。
然而,在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时,通常情况下其获得的显著性不应该超过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对于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的保护程度也不应该超过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当然那些享有极高知名度的超级商标不在此讨论范围内。
其次,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受到合理使用抗辩的限制。对于最初是公共领域的、用于直接描述产品属性的词语,即使经过“改造”并成功注册为商标,也无法防止他人通过描述性使用等方式对非显著特征部分进行合理使用。
当然,这种合理使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不应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表述。如果所谓的“合理使用”导致消费者混淆、错误认知,则会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的禁止权,构成商标侵权。
总的来说,商标标识本身可能并非特别显著。但若企业通过充分的预先宣传,使消费者能够将商标与所有者联系起来,那么该商标标识就会变得显著,可以用于商标注册。然而,我并不建议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如果最终未能成功注册,之前的努力也将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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