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艺龙服装厂加工生产印有ONLY商标的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合法持有的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绫致公司将该服装厂起诉至法院。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来和企服快车一起看看吧:
据了解,绫致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第1447254号ONLY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经过多年市场运作,ONLY已成为颇具知名度的女装品牌。
2014年12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下称海珠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到艺龙服装厂经营场地检查时发现,其在厂内加工了980件印有ONLY标识的服装。经核实,艺龙服装厂未获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也无法出示其他证明文件,经ONLY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随后,海珠工商分局没收了涉案服装980件,并对艺龙服装厂罚款2万元。
然而在不久之后,绫致公司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艺龙服装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艺龙服装厂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等。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艺龙服装厂未经绫致公司或涉案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私自加工生产印有ONLY商标的短袖T恤,并被海珠工商分局查处。鉴于此,艺龙服装厂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绫致公司持有的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艺龙服装厂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艺龙服装厂的上诉请求。在该案中,根据艺龙服装厂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范围、经营规模、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绫致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艺龙服装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5万元。
艺龙服装不服,随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艺龙服装厂只赚取加工费,并没有享受商标的无形价值,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上诉案争议焦点为艺龙服装厂是否存在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法定范围内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二者所使用商品类别均为服装,属于同类商品,艺龙服装厂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在赔偿金额上,法院认为艺龙服装厂称服装原料及侵权标识均是客户提供且事后全部被没收,但没有提供任何涉及委托加工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其所称的加工来源是否真实,亦无法认定其实际加工的数量是否即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数量,艺龙服装厂声称没有获利,缺乏依据。此外,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艺龙服装厂向绫致公司赔偿5.5万元,该数额不存在畸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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