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子软件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呈现出团伙化、手段多样等特征,深入研究电子软件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新趋势,对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鉴于此,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联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对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且公开的涉电子软件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形成《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数据分析研究报告(2016.1-2020.12)》(以下简称“报告”)并于日前发布。
涉知产刑事案件过半是共同犯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高发以及网络游戏行业成为侵权重灾区等成为目前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的显著特征。
涉知产刑事案件过半数是共同犯罪
经统计,2016年至2020年间全国法院一审的“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案件数量为182件。
其中,2016年18件,2017年23件,2018年39件,2019年53件,2020年49件,年均增长率为28.45%。
从罪名的分布来看,182件案件中,侵犯著作权罪139件,假冒注册商标罪23件,侵犯商业秘密罪6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件,其他案由的6件。
182件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中以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主要多发罪名,三个罪名的总占比达到92.31%。
从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多分布于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等地,依次为广东省41件,江苏省31件,北京市23件,上海市15件和河南省11件,其中广东省发案率显著高于其他地区。
另,2020年全国省级地区生产总值数据排名前五的省份依次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另有北京排名第十三位,上海排名第十位,通过与2020年全国省级地区生产总值数据排名横向对比可见,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呈现出一定的经济、地域特征。
上述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数量为102件,占案件总量比重较大。
单位犯罪数量为12件,在案件总量中同样占据一定的比重。
可见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多以团伙犯罪的形式开展,反映出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的复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审理的困难性。
从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分布来看,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与学历呈现一定的关联性,占比前五的依次为初中学历的136人,大专学历的79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76人,高中学历的42人,中专学历的38人。
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被告人人数较多,共155人,两种学历占被告人总数的占比为37.26%,总体上呈现出犯罪主体具有文化素质较高、专业性较强的特点。
但是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初中学历的被告人同样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占比为32.69%,或与该类案件多以团伙化形式作案相关。
网络游戏行业成为侵权重灾区
通过对182份公开文书分析发现,网络游戏行业相关文书为87份,占比接近五成。
行为人的犯罪模式一般为通过非法获取网络游戏源代码后租用服务器设立盗版游戏网站或设立私服的方式运行游戏,并以此为基础牟取非法利益。
并且此类案件多以工作室、小团体的形式进行,团队成员各有分工,有组织地开展侵权活动并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侵权手段开始突破复制游戏源代码的简单方式,逐渐出现获取源代码后进行修改升级的新趋势,犯罪手段更趋隐蔽化、复杂化。
同时,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电子软件的著作权只需要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可实现,侵权成本的降低使得几乎每一个想要侵权的人都可以成为非法的出版者和传播者,而且网络的纷繁复杂又给作品的管理提高了难度,使得更多的不法者希望通过这一途径获得收益。
关文书样本细节显示,老员工利用从原公司获取到的源代码、商业秘密加盟新公司,直接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源代码应用于新公司的情况较为突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电子软件公司对于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知识产权内容未严格控制保护,防泄密等级不高。
或者虽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控制措施,但是技术秘密物理隔离不到位,保密措施形同虚设。
此外,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在网络端口留下后门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此外,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也在不断地改变犯罪方法,例如为了破解正版软件的安装序列号,一些犯罪分子专门设计了算号器来计算其序列号或者制造木马程序来盗取正版软件的序列号。
在盗版与反盗版的较量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智能化程度正在逐渐提高,这为著作权人保护其著作权及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在犯罪的营利变现方面,随着电商蓬勃发展,许多涉电子软件犯罪案件利用电商平台进行更大范围销售,即通过出售装有盗版软件的U盘等设备向公众提供软件复制件,并收取相应费用。
此外,在“非法获取网络游戏源代码架设私服”的犯罪案件中,不法分子将游戏客户端软件无偿提供给公众下载使用,但是利用游戏中的充值项目,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收取客户的充值费以营利。
企业内部风控意识与平台监管均需加强
在对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文书分析发现,虽然犯罪模式各有差异,但是其中共通的现象是被告人能够利用职务或工作上接触该类知识产权的便利,较为轻易地获取到知识产权进而实施犯罪。
此类现象折射出的问题是,拥有源代码或商业秘密的电子软件公司在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缺失。
公司未能严格控制获知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知识产权的人员范围,未采取完善的保密措施和防范措施,或者虽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等,但是无法起到良好的防泄密作用,更多依靠员工的个人自觉,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该类犯罪的发生。
此外,该类犯罪中,利用电商、第三方交易等平台进行销售牟利的现象较为普遍。
行为人实施侵犯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牟利,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利益转化,而一些电商平台或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则能够较为便捷、轻易地为犯罪分子提供利益转化的途径。
并且由于此类平台所具有的受众范围大、辐射范围广等特点,往往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为犯罪分子带来大量的利益。
从中也反映出电子商务网站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和销售内容审核不严,由于缺乏必要的奖励机制,平台举报投诉渠道作用不明显,消费群体主动举报侵权软件的积极性不高,而操作流程繁琐、客服反馈不及时、处理周期长等原因,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部监督作用的发挥。
此外,部分电商平台尚未制定权责明晰、措施有力的版权保护规则,对侵权软件销售者采取一般性罚款和销号处理,制裁和震慑效果不佳,基于数据信息共享的行业治理体系有待完善,以防止违法者更换平台后重操旧业,从根本上断除再犯可能。
除了上述两点原因,造成此类犯罪频发的原因还包括:私服游戏产业链条打击不足、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追诉率较低以及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欠缺和刑法本身的滞后性等。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报告提出应完善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立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内外结合形成监管联动,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滋生等方式,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引入专业领域证人证言、修订完善司法解释,增强惩治涉电子软件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操作性以及修改、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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