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温州新泽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泽徽公司”)取得了“爱情国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赛”的商标,并在全国多地承办爱情马拉松赛事商业活动。
2016年,该公司发现新浪网的“体育”栏目有一则“北西爱情马拉松”的新闻,报道称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为宣传举办了以爱情马拉松为主题的跑步商业活动。
马拉松活动历时一个月,从4月3日杭州站开始,途径成都、广州,最后到达终点北京站。
新泽徽公司认为,电影的发行方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公司”)、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网”)、新浪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体育”)在宣传中及活动现场均使用了“爱情马拉松”文字标识进行多次宣传,与其享有的“爱情国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赛”的文字商标相同或相似,该行为已构成侵权,遂以活动举办地之一的杭州西溪湿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浪体育停止使用“爱情马拉松”文字标识举办任何商业活动,删除网络报道并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提出安乐公司、新浪网和新浪体育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三被告:使用通用文字不是侵权
当日的庭审可谓火药味十足,原、被告在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中均提供了大量证据,又详细进行说明,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
“此次宣传活动是为了跟电影内容结合,更好地宣传电影,突出使用的是‘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并未突出使用‘爱情马拉松’文字也未将其作为活动标识进行使用。”安乐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答辩称,“爱情马拉松”本就由通用名词“爱情”和“马拉松”组成,仅为马拉松内容、功能性方面的表述,是一种惯用及通用使用方式,不会让公众因为这次活动对原告的商标产生混淆。
与此同时,原告新泽徽公司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服务,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流动图书馆……”,并不包括原告主张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项目,宣传活动与原告商标的核准服务项目类别并不相同或相似,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新浪网、新浪体育的代理人在答辩中也提出类似的答辩意见。
新浪网代理人还表示,它与新浪体育是两家公司,新浪体育网站的运营主体不是新浪网,新浪网只是对宣传活动进行了客观报道,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新泽徽公司则坚持认为,安乐公司和新浪体育是宣传活动的承办方,新浪网为此提供技术支持,都与宣传活动举办有关联,因此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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