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已经结案或判决的15件案子中,5件是因为原告主动撤诉而结案,8件是因为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而撤诉,2件是判决结案。

2.5件撤诉的案子中,其中1件是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因为不能送达而被迫撤诉,4件是因为这些案件中的被告既包括了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也包括了侵权产品的生厂商,而其中的生产商与其他待审的案子中的作为被告的生产商发生重复而在法官的建议下撤诉。

3.8件和解的案子中,被告均不包括侵权产品的生厂商,原因是,这些产品基本上都是三无产品且销售商或市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来源。

其中6件的被告包括了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和销售商所在的市场,2件仅包括了销售商所在的市场(因为销售商主要是个体商户,由于个体商户流动性太大,在立案起诉的时候没能成功找到该商户详细的工商登记信息)。

在2件“被告仅包括了销售商所在的市场”的案子中,最终市场也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和解费。

8件和解的案子的和解金额均为数千元。

4.2件判决的案子中均包括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其中1件案子中的相关证据很清楚地能证明这些侵权产品来自于该生产商,该生产商也没有否认,最终判决该生产商承担了12万左右的赔偿及合理支出。

而另一件案子中的相关证据不能很确定地证明侵权产品来自于该生厂商,并且该生厂商在庭审的时候极力否认它是该侵权产品的生厂商,但最终法院仍然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了侵权产品来自于该生产商并判决其承担了9万元的赔偿和12881元的合理支出,与原告主张的赔偿和合理支出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