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控股旗下的曹操专车状告深圳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胜诉,法院一审判决曹操货的侵权曹操专车,并赔偿曹操专车经济损失10万。
曹操专车2015年11月开始运营,吉利控股于2005年便在39类申请了“曹操”商标,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商标服务项包括“运输”“租车”等。并于2015年5月申请38类“曹操专车”商标,商标专用权至2027年。
在2015年11月业务上线前注册商标,避免不必要的侵权与被侵权纠纷,保证业务顺利开展,吉利控股的商标意识到位。截止目前,吉利控股已申请142个“曹操”相关商标,已注册103个。
而此次被告的曹操货的,「知产行业观察」通过查询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公司成立前并无商标布局,公司成立后申请时间最早的两个39类商标“曹朝货的 SZCAOCAOCOM ”“曹朝到”均已无效。2017年公司在39类申请“曹朝货的”商标,当前也显示为“商标无效”。
除此之外,曹操货的在9类、35类等多类申请的商标,均是“曹朝相关”,而与“曹操”毫无关系。比较搞笑的是,该公司还申请了“叫曹操 曹朝到”“叫曹朝 曹朝到”两个商标,小编忍不住趴一会,我若想用“曹朝”,到底该叫“曹操”还是“曹朝”...
实际经营中,曹操货的公司把“叫曹操 曹朝到”当做了标语使用,其运营车辆上均印有这个标语。
39类商标包括各类运输服务,交通工具的出租及驾驶服务等,是交通运输服务类企业的必备核心商标类别,深圳曹操货的不仅没有取得39类核心商标,而且公司名为“深圳曹操货的”,商标申请实为“曹朝”,真的很名不符实。
曹操专车认为,曹操货的在公众号、网站、APP等渠道大量使用“曹操货的”标识,侵犯了吉利控股的商标专用权,以“曹操货的”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涉案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认定“曹操货的”与“曹操专车”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此次曹操专车和曹操货的斗法很典型。曹操货的起源于深圳,其业务地域范围有限;而曹操专车在国内中东部多省开展业务布局,具有广泛知名度。若非深圳地区的消费者在深圳使用曹操货的,可能真的误认是两个“曹操”是一家的。
商标角度,曹操货的公司成立前必定是没有做相关知识产权咨询及准备的,否则可能就不会使用“曹操货的”这个名字。而吉利控股的商标布局、保护意识完胜,其专车业务开展顺利,2018年服务人次便达到1.2亿人次,国内仅次于滴滴。
直观上,可能有人认为“曹操专车”和“曹操货的”仅有“曹操”两字相同,其他两字显著不同,应该不算商标侵权。但实际上无论哪个,“曹操”才是商标的显著部分,其后的“专车”和“货的”均只是服务项目的提示词。
这就启示我们,企业商标注册不仅要先于业务,甚至先于公司成立,更要提前做好公司名称及商标名称的“背景调查”:
是否能注册,是否与其他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注册类别如何布局等。对于三字及以上商标,要注意区分商标的显著部分,不要再犯“曹操货的”侵权“曹操专车”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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