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称蓝妹公司)及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称京都啤酒)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据蓝妹啤酒诉京都啤酒一审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蓝妹公司提交(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14831号公证书,记载其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申请公证。
根据公证书内容,下载安装"抖音"APP,在抖音首页,点击右上角搜索按钮,输入"苗蓝姊啤酒"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第一个结果"欣茹商贸.08.06",进入"欣茹商贸",显示抖音号为maner138899,随后对8月29日、18日、19日、16日、12日、6日、5日、4日、2日、7月30日发布的抖音作品进行播放查看,8月19日的作品中显示营业执照为曼儿食品商行。
评论中有用户问"这酒和蓝妹有什么区别""蓝妹?""M某某妹啤酒,正宗,蓝妹啤酒?""蓝妹本来就姓苗啊""是蓝妹吗"等。
公证书中所载被控侵权商品上显示:商品名:M某某姊啤酒,委托方科罗娜公司,被委托方京都啤酒公司,产地江西省赣州市。
曼儿食品商行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微信截图、转账证明,证明其经过微信向啤酒厂家业务员进购啤酒,并通过微信转账付清啤酒款。
蓝妹啤酒
委托方:墨西哥科罗娜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申请苗蓝姊商标,核准注册2019.6月32类 啤酒饮料。
而于2020.4月申请,图形商标至今未获准注册。
据此,在抖音搜索,显示所销售的图形及汉字苗蓝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整体上看,蓝妹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均由位于上半部分的椭圆形图形和下半部分的长方形组成,上下比例基本相同,且上半部分椭圆形图案中均有一站立*神图像,颜色搭配亦十分近似。
从部分比对来看,蓝妹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的椭圆形图案花纹近似,椭圆形周围均为大写的英文字母,尤其是椭圆形内部的*神图案均由阴影的方式进行描绘。
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二者,故蓝妹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构成近似。
近些年,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直播带货、视频带货蓬勃发展,不可否认给商家和消费者均带来了便利。
但经营者在享受流量和利润的同时仍要注重遵守商业规范,避免侵权风险。
商标不仅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保证商品品质、广告宣传等功能。
经营者应注意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侵权的发生。
经营者在商业行为中要注意不因自身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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