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商誉的载体,其市场使用活动灵活多变,因此商标纠纷也十分常见,纠纷产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其中“商标规范使用”是引发商标纠纷的因素之一。
《商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对商标使用不规范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商标使用不规范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
《商标法》明确规定,只有注册商标才有权利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志,即“®”。
法律规定简单易懂,但在实际市场应用中,会不小心出现问题,如:
1、为了美观或市场推广,改变商标的字体和整体设计;
2、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服务。
上述情况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即商标注册人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在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那么这种情况的影响是什么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上述情形的,一旦在非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的是,“注册商标”或注册标志只有在核准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时才能被标注。
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有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法》还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我经常收到关于这个问题的咨询。
大部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都有证据留存,但留存的证据是否为有效证据值得商榷。
比如很多企业面临证据上展示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不一致的问题,可能带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CROCOLADIES”、“CROCOKIDS和Pictures”主要用于广告。
本案中,复审商标为“Croco”,由字母组成。
将复检商标与上述标志进行对比,虽然两者都含有“Croco”的字母组合,但“CROCOLADIES”中的字母“L”经过艺术处理后具有一定的意义,而“CROCOKIDS and Pictures”中的图形部分更为显著,因此上述两个标志与复检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和调用等方面都是显著的。
没有身份,上述标识分别与3304072、246871号商标一致,故上诉人主张上述标识的显著部分为“CROCO”,使用上述标识可视为审查商标使用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上增加其他不太显著的实用要素,还是修改、重新设计注册商标的实用字体,都属于自行变更商标的情形,因此存在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可以看出,企业通常从经营战略的角度对商标进行升级。
实际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有潜在侵权行为。
一般认为,注册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原则上,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但由于商标遵循案件审查原则,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实际上已经不再是注册商标,因此不排除变形商标与他人商标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因此可能存在被他人侵权的诉讼。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做好后续使用规划,确保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商标一致,尽量避免潜在侵权。
如果实际规划发生变化,需要考虑重新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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