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申请时,我们除了会有商标局的审查员对我们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之外,在公告期,也会遇到有人异议等各种问题。

今天主要说的,便是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两者实质不同

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

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二.两者内容不同

商标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

商标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三.提出时间不同

商标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

商标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初审公示期三个月内提出。

四.申请主体不同

商标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

商标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五.提出原因不同

商标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

商标异议除商标争议的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六.处理机构不同

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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