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应该都听说过圣罗兰YSL,他家的口红畅销全球。品牌名气越大,越重视商标保护。据企服快车记录显示,圣罗兰申请了239件商标,但有一些“YSL”商标并不在它手上。近日,圣罗兰又异议了一件“YSL”商标。
通过已注册商标查询,这件被异议的第7458609号“YSL”商标是由潘某于2009年6月10日提出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
抽烟用打火机,打火机用丁烷储气筒,打火石,点烟器用气罐,丁烷气(吸烟用),吸烟用打火机,雪茄烟打火机气体容器。在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间,圣洛朗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圣洛朗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注册是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圣洛朗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商标局裁定:
圣洛朗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潘某于2013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然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12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84年7月20日,圣洛朗公司在中国向商标局提出了两件商标注册申请,一个是第225262号“YSL”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一个是第226462号“YSL”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与鞋、帽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9日
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14日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然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但均系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消费品,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在标志相同的情况下,容易被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联系,致使圣洛朗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唐某申请的“YSL”商标并非只有这1件,而是一共3件。除了这件已经被异议无效之外,还有一件第7450422号“YSL”商标,在不久之前,圣洛朗公司提出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目前,商标已处于无效的状态。
而仅剩的1件商标,经查询,也是异议中,相信不用很长时间,也会有个定论。
商标不只是一个标志,其蕴含着的品牌价值,可能是用金钱都无法衡量的。一件好的商标是很多人都会争相申请注册的,但是在商标的选择上,还是要谨慎再谨慎。正如此案,即使商标注册成功,也还是有可能会被异议无效。
同时,从另企服快车面来讲,遇到他人恶意注册的行为,也不能听之任之,在必要的时候,还是要借助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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