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奇瑞汽车获悉,奇瑞方面已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处递交材料申请仲裁,对奔驰申请注册的“EQ”新能源奔驰商标提出异议。申诉理由为该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奇瑞eQ”构成近似商标,严重侵害了奇瑞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以下内容由奇瑞汽车出具:
作为已经在国内注册使用了两年、且已有产品上市形成规模效应的“奇瑞eQ”,此次在申请仲裁材料中提出了数条依据,主要理由包括:
1、奔驰“EQ”与“奇瑞eQ”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尽管“奇瑞eQ”和奔驰“EQ”在字母大小写上略有微小差异,但根据2016年出版的《商标审查标准》有关商标近似审查的相关规定:“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奔驰“EQ”与“奇瑞eQ”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电动汽车产品),极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戴姆勒为全球知名汽车公司,进入中国时间较长,对中国汽车市场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应当关注到“奇瑞eQ”的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在明知奇瑞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eQ商标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EQ商标,构成《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平心而论,近年来自主品牌被外资品牌起诉侵犯商标权益的案件较多,但自主品牌拿起维权武器反诉外资品牌的案例十分鲜见。奇瑞eQ申诉奔驰EQ案例,或将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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