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标局讯 因商标侵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西城法院起诉浙江某鞋业公司及瑞安某电子商务公司两家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销售平台京东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索赔941万元。
原告斐乐公司称,被告浙江某鞋业公司及瑞安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鞋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的“GFLA杰飞乐”“飞乐feile”等商标标识,与“FILA”商标非常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购,侵害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而另一被告刘某是浙江鞋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商务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还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作为共同商标侵权人参与了上述生产、销售和宣传的侵权行为,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斐乐体育表示,“FILA”商标经设计,在颜色上采用独特的蓝、红组合,以及字母采取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且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而两家被告公司及刘某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从颜色及字母组合形式等各方面刻意模仿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故意使用相近的商标标识,这一行为既属商标侵权,又属不正当竞争。
故斐乐体育有权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并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应包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41万元。
目前该案正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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