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商标注册让商品和服务都得到了相应的权利保护。但是权利的获得都受注册制度来约束。但是人们往往忽略了使用商标的副作用。为此商标法专门设立了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商标的撤销制度。
所谓的商标撤销制度就是指获得注册的商标连续多年未使用,相关利益人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该商标。现在商标撤销制度已经被国际性公约等采用,也被各国法律所遵循。如欧洲成员国共同协调的商标法规定“自注册成功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商标未为其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真正的使用,或者使用过程中连续中断五年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会受到该规定的处罚”其中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商标法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商标法也有相应规定:如果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或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人们的焦点往往是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所包括的内容。在我看来,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下几点:
1. 使用意图和使用形式之间的关系。商标法将商标限于使用形式而忽略了商标的使用意图。
2. 如何判断使用形式。商标的使用形式主要包括在商品及其包装,容器上使用,在陈列,展览中使用,在广告宣传或者交易书中使用。
3. 如何理解使用形式的有效性。商标使用的有效性包括商标使用是否能体现商标标识的来源,未改商标显著标识的是否算商标的使用。在非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手否构成了商标的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被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没有在申请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很多商品的零部件上也会出现商标。产品成分中出现商标等等。以上所述的是否构成了商标使用形式呢?
按照以往欧盟法院的审判,商标如果使用在自己已经销售的产品上,即使新产品发售中为使用过该商标,只要商标使用的是商品的的一部分,或者现在的商品与之前已销售的商品有直接联系,都能满足消费者需求,那么就算构成商标的使用。
因此,要正确理解商标的使用形式与使用意图的关系。这样才能争取理解商标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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