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搜信息公司成立于2013年,随后陆续获得第21023523号、第21023331号、第21021442号“Giiso”以及第40678096号“Giiso写作机器人”的商标授权(以下统称涉案商标),分别核准用于第9类、第35类、第42类和第41类。
智搜信息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把“Giiso”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在推广标题及描述中体现“Giiso”的字样,截获其“Giiso”品牌的流量。
王某某作为玛塔网络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智搜信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6万元。
二被告辩称,在原告起诉时,其早已停止使用涉案关键词进行推广,相关关键词、标题网络推广内容早已删除下线。
搜索结果明确标识了“广告”字样。
进入链接后无任何场景使用涉案商标内容,不会体现原告的商标名称以及其他相关的特征,不会造成混淆或影响原告产品的自然搜索结果。
被告确实使用了涉案关键词,但使用时间很短,在线期间案涉网页几乎没有获利。
被告在收到原告诉状之前早已将全部案涉关键词下线并停用了几乎全部案涉账户,未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将“Giiso”或“Giiso写作机器人”作为搜索关键词,或将被诉文字“写作机器人Giiso”用于搜索结果的标题,搜索结果标注了被告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致使公众误认。
上述行为帮助其网站推广,也会造成公众误认而后选择被告提供的服务,对比原告主张的四件商标核准范围,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本案已认定被诉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同时主张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诉益保护必要,应不予支持。
基于此,海珠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伴随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的迅猛发展,其中蕴含的商业利益难以估量,由此衍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多样,给产业发展带来一定挑战。
该案中,权利人围绕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核定范围涉及数据处理、程序软件、搜索引擎、云计算等,法院逐一对比原告方商标核准范围与被诉行为,对原告所称被诉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均予以支持,亮明了司法态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陈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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