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品牌,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22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136309号“茶茶家茶”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213630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3 国际分类:
30类 方便食品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刘兴毅
商品/服务项目:茶(3002)、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冰茶(3002)、茶饮料(3002)、红茶(3002)、绿茶(3002)、黄茶(3002)、乌龙茶(3002)、白茶(3002)、铁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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