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1609242号【矫形用物品; 性玩具;】“3DCER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15158号【陶瓷和/或陶瓷类材料制成的外科手术植入物; 外科手术刀; 医用钻铣床; 医用针; 医用电极; 医用传感器; 胃镜; 助听器; 假肢; 人造关节; 人造颚骨; 假牙; 吃药用勺; 解剖刀; 医用探测器; 医用注射器; 医疗器械和仪器; 套(管)针; 牙科植入物; 用于牙桥和牙科植入系统的半成品瓷件;】“DOCERAM”商标
第7315162号【陶瓷和/或陶瓷类材料制成的外科手术植入物; 外科手术刀; 医用钻铣床; 医用针; 医用电极; 医用传感器; 胃镜; 助听器; 假肢; 人造关节; 人造颚骨; 假牙; 吃药用勺; 解剖刀; 医用探测器; 医用注射器; 医疗器械和仪器; 套(管)针; 牙科植入物; 用于牙桥和牙科植入系统的半成品瓷件;】“DOCERA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3DCERAM”构成,其可译为“三维陶瓷”,目前,“陶瓷3D打印技术”广泛应用于制造陶瓷义齿、医疗器械等领域,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假牙”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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