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325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2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6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6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家养宠物用笼子、茶具(餐具)、梳、隔热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盘子、有柄大杯、花盆、梳、饮水槽、暖水瓶、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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