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5838号“辽事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部分宣传使用已经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取得了一定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辽事通”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45838号“辽事通”商标:商品/服务:啤酒; 葡萄汁; 无酒精饮料; 豆汁; 茶味非酒精饮料; 无酒精果汁; 果汁; 水(饮料); 起泡饮料用粉; 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
类似群:3202;
3203;
3201; 申请/注册号:62645838,申请日期:2022年02月16日,国际分类:
32申请人名称:一帮人(大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红凌路706号10层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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