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间签订了服务协议,子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给母公司,该费用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确实属于提供服务的指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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