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我国,公司的“生与死”采纳的是 “挂号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公司权力才能与行为才能的发作与消除取决于建立挂号和刊出挂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则:
“经公司挂号机关刊出挂号,公司停止”。 工商刊出作为企业法令上的权力、职责停止及法令上的拟制品格消除的最基本原因。公司进行工商刊出后既停止,公司不再作为法定主体承当相应的权力职责,更不能再作为税务机关行政处分的目标。一、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9日,丁海峰出资建立十三维公司。该公司类型归于自然人独资有限职责公司,丁海峰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16日,十三维公司工商刊出。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十三维公司作出JW2号《处分决议书》,决议对该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违法行为作出处分。丁海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查,丁海峰曾于2015年12月2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提交《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书》。
2015年12月9日,市国税局作出《补正行政复议恳求通知书》(京国税复补字[2015]2号),要求丁海峰清晰是以自己名义提出复议恳求,还是以企业名义提出复议恳求。2015年12月12日和2015年12月17日,丁海峰分别向市国税局提交《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书补正书》和《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书补正书之二》,并终究清晰其以个人名义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恳求。
2016年1月12日,市国税局作出《受理行政复议恳求通知书》(京国税复受字[2016]1号),决议受理十三维公司提出的针对《税务处理决议书》(京国税稽处[2015]JW3号)的复议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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