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股权转让按照“股权转让书据”税目,以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规定,2022年7月1日起,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印花税申报”或者“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模块,先做税源信息采集,选择印花税按次缴纳,填写必填的项目后保存并申报,申报成功后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