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举足轻重的事情。在选房的时候,购房者大都把精力集中在房屋的价格、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质量、户型、物业管理等问题上,而对于房产证,人们认为这是最不会出问题的一项,因为交易房屋的大前提就是要具备房产证,怎么可能没有呢?
但是,事情的发展往往出乎意料,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于先生和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效吗?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企服快车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中,虽然,张先生的房屋因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并且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但是,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所以,张先生和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法院怎么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卖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但因张先生未取得所有权证导致于先生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张先生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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