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是在购房者看中一套房屋之后、在正式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会对基本购房事宜签订认购协议书,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
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企服快车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企服快车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企服快车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企服快车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企服快车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基本精神。
对于定金能否退还的判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六个因素:
1、如果在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应将定金抵押房款或退回买房,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企服快车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在上述过程中都不存在违约情况,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而不涉及赔偿问题;
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或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企服快车应当赔偿另企服快车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5、如果在正式签约时,卖方未能履行认购书中确认的房屋条件,如房价、楼层、面积、朝向等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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