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第三节中,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时,提到了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灵感的情况技术,即:
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解决重新定义的技术问题的本领域常规手段或者教科书、工具书中公开的解决重新定义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当申请人讨论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时,围绕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进行有理论证的步骤分为三步:
(1)结合区别技术特征,分析本申请解决(重新定义)技术问题的思路,让审查员了解发明人获得本申请解决方案的过程以及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此应用程序的解决方案中。
(2)分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整体方案,确定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可以应用于对比文件1;如果可以和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最终的结果会是什么呢?技术解决方案。
(3)强调区别技术特征组合的效果,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进行考虑,分析能否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公知常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根据区别特征确定的技术问题。这就要求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必须结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对解决方案应当进行清晰的分析比较,结合区分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超越仅限于区分技术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者效果的技术问题进行讨论,从而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公知常识”类型有理有据的审查意见。发表意见,最终说服审查员并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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